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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报】职业病患者维权为何难

2018-07-22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中化新网讯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3月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呼声由来已久。其缘由是近年来职业病呈现许多新特征,尚未纳入法律规范,更因为现有法律对职业病鉴定设置过高、繁琐的准入条件,导致受害者维权难。

不久前,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布了《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66.7%的职业病发生在民营企业,37.8%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因材料不全,需要走完职业病鉴定法律程序的时间为1149天,紧随其后的工伤法律鉴定长达1514天。

漫长的“马拉松”维权之路,不仅耗费了患者大量的费用,更摧残着他们的心灵和维权意志。从这一点看,打造一部“良法”是多么的重要和紧迫。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近9年,这期间,职业病种类在迅速增加,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笔者揣度,当初的立法旨意或许是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但实际上,由于设置了复杂的准入标准,客观上偏向了用人单位。而作为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方便劳动者维权才是理应之道。

令人欣慰的是,《职业病防治法》终于要大修了!那么修改的着力点在哪儿笔者认为有三:

首先,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准入条件要由繁变简,方便维权。劳动者只要能提供与企业有关的人证、物证,包括工作卡号、工资条、劳动合同复印件、工友证明等,鉴定部门就应受理,无需企业开具所谓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其次,对故意规避和逃避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无良无德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

再次,职业病责任追究要有一定的滞后期。有关专家认为,职业病潜伏期常在5年以上。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离开有毒有害岗位后,不见得立即发病。《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应保留若干年的追溯期,在此期间内发生职业病,仍要追究过去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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