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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涉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情形下的维权路径

2026-03-25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涉密劳动争议和涉密侵权案件审查的共同点

涉密劳动争议和涉密侵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别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两类案由交叉竞合情形下共同审查的内容有以下:

(一)商业秘密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护商业秘密前提是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内容违法以及目的违法的商业秘密均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宋某超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9-2-176-001)【裁判要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处理、利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且经营者常主张其收集、处理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权益,因此经营信息要具有合法性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当经营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时,审查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考虑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审查其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非经合法途径获得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权属审查

商业秘密权利来源于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属于原始取得需要审查相关商业秘密载体的证据原件是否为权利人所有。涉及技术信息的案件应了解技术研发背景、研发过程、实验过程等技术信息形成过程的信息;涉及经营信息的案件应了解经营信息获取的方式、渠道、总结整理深度信息的内容、方式等经营信息获取过程的信息。如属于委托取得的商业秘密,受委托所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商业秘密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审查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

无论是涉密劳动争议案件还是涉密侵权案件,均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载体。如果商业秘密的内容模糊不清,将导致因不具有识别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2017)最高法民申2964号“最高法院认为权利人主张的“《关于保密工作的几项规定》仅有四条,且内容仅原则性要求所有员工保守企业销售、经营、生产技术秘密,在厂期间和离厂二年内,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技术生产或为他人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上述规定无法让该规定针对的对象即所有员工作知悉玉联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即保密客体,仅此不属于切实可行的防止技术秘密泄露的措施,在现实中不能起到保密的效果”。

(四)审查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审查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三性”进行审查,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秘密性是指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价值性是指潜在或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一般经过一定的投入,也可以视同具有价值性;保密性是指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些保密措施能够使得这些特定的具体内容处于秘密状态。扬州通利冷藏集装箱有限公司与纪晴、广东富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10民终156。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通利冷藏集装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晴和广东富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通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本院,本院认为: 上诉人主张相应的赔偿的依据是纪晴离职后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但对于商业秘密,上诉人虽与纪晴曾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请求保护的信息的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不易为他人所获取,且该信息存有相应的价值,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依法可保护的的商业秘密,故上诉人基于商业秘密被侵害为由要求二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也应予驳回。广州市普理司科技有限公司、漆建琴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0112民初8317号。原告广州市普理司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漆建琴。原告普理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漆建琴赔偿普理司公司损失共计6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漆建琴承担。本院认为: 普理司公司主张该系统为其前员工缪军焰在职期间开发,属于职务作品,未对外公开,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将该系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缪军焰离职后,也未与缪军焰对该系统的归属及使用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故本院认为无法构成普理司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五)审查可能接触或实际接触到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涉密劳动争议更强调对员工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这一实施进行审查,按照审理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职务、职责、权限;2、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3、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4、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5、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本案中,虽然刘某亮与南京旭某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亮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亮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南京旭某餐饮公司将刘某亮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亮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南京旭某餐饮公司主张刘某亮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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