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讨工资可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
2023-07-16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郑小龙律师,上海著名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劳动者追讨工资可申请支付令?
近日,记者在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举行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西安高峰论坛上采访专家时了解到,以前员工讨薪通常先去劳动部门,不行再上法院。而该法实施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讨要工资。
签没签合同,用人单位举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赔双倍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对这一规定有点疑虑,不知道如何执行
专家分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后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劳动者可用工资条或证人举证,或找监察部门到用人单位查证。该法把举证义务交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是签了劳动合同,就得拿出合同来,上面应有劳动者的签字;如果拿不出来,那用人单位就得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举证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双倍工资,就属于拖欠职工工资。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拒付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封账号、扣车、扣款。;
招工不得要求提供担保
目前,一些建筑、餐饮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时,会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有的单位还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专家分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过去一些不规范的企业进门交押金,包括服装费、卡片费、档案保管费等,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不能两次试用同一人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专家分析,这一规定包含了几层意思: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自己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实施细则有望年底出台
在《劳动合同法》发布后,许多劳动者对它是否能够在企业中实施提出了疑问,有些条文还不太明了。曾参与过该法草案起草的一位专家称,新法条款中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明晰,目前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专家分析,新法条款中有些地方需要进一步明晰,如在;不签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中,工资是劳动者基本底薪还是包括福利待遇在内是企业工资还是当地的平均工资还有工作连续满十年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让劳动者工作9年零11个月,给劳动者放假2个月后再签合同,这样属不属于连续工作十年;在校大学生受不受该法保护等等,条文中都不太明确,到年底,国家有望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和系列配套文件,解决该法的执行问题。
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的九误区
工资发放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代替
一些用人单位常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支付,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法律对工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目前,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很普遍,部分劳动者只有通过加班才能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虽然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劳动,但仍然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等各种理由和借口,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本质上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知情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也有权获知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并以此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清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年支付一次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各地也对此做了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超过规定的期限支付工资都是违法的,所有这些规定,对年薪制也不例外。保证工资的及时支付,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扣押、未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中对此也都做了规定,大部分地区的规定跟原劳动部的规定一致,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也有其他部分省市的规定与原劳动部的规定不一致,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多数地方规定在劳动者离职时要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可以就有关工资支付问题进行约定呢比如实践中,对销售人员离职时的销售提成如何结算、支付,是否属于一次性付清的范围等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一般是认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对于奖金、销售提成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