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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有哪些?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2023-07-01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郑小龙律师,上海著名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有哪些?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所以,通过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必要。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有两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一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才能延长,一种不需要协商,可以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相信大家阅读了的资料都能对延长工作时间有所了解,对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帮助的,欢迎来进行法律咨询。

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一、哪些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

在劳动过程中规定的,禁止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属于就业歧视,具体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对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的限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对女职工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三、限定学历不属于就业歧视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其中并未提到学历,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限定应聘者学历的行为不属于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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