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劳动仲裁调解法全文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劳动仲裁调解法全文

2023-01-18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郑小龙律师,上海著名劳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郑小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当今我国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有许多深层次的矛盾,面对如此多的纠纷和冲突,解决争端的方式有许多种,其中仲裁是一种比较能体现双方自由意志和处分权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也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仲裁机构,那么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介绍。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人: ,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广东省XXXXXXXXXXXX


  住址:


  被申请人:广州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白云区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140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00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00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


  5、护理费10000元;


  6、住院伙食费2400元;


  7、返还押金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384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5月9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2200元/月。2004年5月10日1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A55xxx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xx市,往xx县xx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5年4月6日认定为工伤,2007年4月3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2005年2月10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2006年4月4日起至2006年5月4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2004年5月直至现在2007年5月30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81400元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00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6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申请人住院、治疗10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该支付护理费10000元;申请人住院共计80天应该支付住院伙食费2400元,被申请人还应该返还押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4000元。


  现据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X年 X月XX日


;;;;;;;;;;


  二、什么是仲裁


  仲裁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仲裁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的相关问题,人生在世难免会发生一些民事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对簿公堂,还可以依靠双方的处分和自由意志,选择进行仲裁。相信大家在整理的资料中对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范文已经有所了解。







劳动仲裁调解法全文

  解决争端的方式有许多种,其中仲裁是一种比较能体现双方自由意志和处分权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也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仲裁机构,每一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存在大同小异,那么劳动仲裁调解法全文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劳动仲裁的提起规则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劳动仲裁调解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劳动仲裁调解法全文的相关问题,社会纷繁复杂,人们之间的纠纷在所难免,人们在发生纠纷时常常寻找救济,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对簿公堂,还可以依靠双方的处分和自由意志,选择进行仲裁。相信大家在整理的资料中对劳动仲裁调解法全文已经有所了解。







©2024 上海著名劳动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